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二三二三號
原告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訴訟代理人 李家驊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約定若因本件系爭協議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呈協議書第玖條後段規定可稽,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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