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九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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