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4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彗竹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明知丁○○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丁○○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對方為相姦之行為,侵害告訴人丙○○之配偶權,誠屬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表明有和解意願,惟告訴人無意願,致本件無法成立和解;再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學經歷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357號被告甲○○女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 律師上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丁○○為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底某日,在臺中市某汽車旅館內,與丁○○發生性交行為1次。
二、案經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被告坦承上開犯行。│││供述││├──┼──────────┼─────────────┤│2│證人丁○○於偵查中之│證明全部犯罪事實。│││證述││├──┼──────────┼─────────────┤│3│告訴人丙○○於偵查中│表明要對被告之上開犯行提出│││之指述│告訴。│└──┴──────────┴─────────────┘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