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69號聲請人 洪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08年6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威志┌────────────────────────────┐│附表:│├─┬──┬──┬──┬───┬───┬──┬────┬─┤│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1│順程│空白│台灣│850010│40萬元│108│0000000││││消防││中小│50171││年7│││││工程││企業│││月5│││││有限││銀行│││日│││││公司││高雄││││││││ 陳桂 ││分行││││││││蘭││││││││├─┼──┼──┼──┼───┼───┼──┼────┼─┤│2│順程│空白│台灣│85001-│35萬元│108│0000000││││消防││中小│050171││年7│││││工程││企業│││月10│││││有限││銀行│││日│││││公司││高雄││││││││陳桂││分行││││││││蘭││││││││├─┼──┼──┼──┼───┼───┼──┼────┼─┤│3│順程│空白│台灣│85001-│35萬元│108│0000000││││消防││中小│050171││年7│││││工程││企業│││月19│││││有限││銀行│││日│││││公司││高雄││││││││陳桂││分行││││││││蘭││││││││├─┼──┼──┼──┼───┼───┼──┼────┼─┤│4│順程│空白│台灣│85001-│30萬元│108│0000000││││消防││中小│050171││年8│││││工程││企業│││月1│││││有限││銀行│││日│││││公司││高雄││││││││陳桂││分行││││││││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