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4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