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0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原記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陳賜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