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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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45號聲請人甲○○
巷3弄1現於臺灣嘉義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一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尚未執行完畢,係屬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得聲請減刑案件,是提出本件聲請,請本院准予減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因受刑人未遵傳到案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發布通緝,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始被緝獲歸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既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減刑」,自不在得減刑之列。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所處之刑罰並不得聲請減刑,其仍聲請減刑,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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