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事證到院,且有如附件二所示之事項待釋明,前經本院於97年7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1.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雙親生病,急需用錢」,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2.聲請人之父、母除聲請人外是否有其他人分擔醫藥費,並提出醫藥費支出證明。
3.母親 林秀美 除戶戶籍謄本。㈢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亦請釋明之: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㈣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說明細項,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㈤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以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請 陳明 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