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柒顆(淨重壹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係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檢察官同意,並記明筆錄,由檢察官以之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