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公證處出具之(二○○四)浙舟普證民字第一五○七號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