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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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業盛五金鐵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彥 相對人甲○○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寄發送達於相對人之如附件之台中法院郵局第五九三三號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及該址查無其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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