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台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繼川 送達代收人 陳小華 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伍萬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文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