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六五號
原告絕色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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