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軍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軍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軍上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縣)陸軍第二九八旅1910梯次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號」,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供憑,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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