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桃簡字第12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蘇朝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3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