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229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選舉無效之訴事件,不服本院94年9月14日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游明仁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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