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上字第590號上訴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賴中強 律師被上訴人即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2月27日下午3時40分於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上訴人公司章程有無得為保證之規定,提出相關證據及陳述意見。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千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