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點交不動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6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遷讓點交不動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715,66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陳成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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