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6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77號判決、本院96年度審易字第326、323、803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140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48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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