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75號上訴人即被告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乾 上訴人即被告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上訴人即被告 周明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惟 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