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48號原告 張景瑜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 律師複代理人許願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豪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惟查原告於106年6月6日提出民事準備狀將訴之聲明擴張至肆佰伍拾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尚欠壹萬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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