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告 鄭鳳梅 訴訟代理人 陳令宜 律師
賴芳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柯萱如 律師
施雅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貴志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700元,惟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7日以家事準備書㈢狀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在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97萬1,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0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3萬700元,應再補繳10萬4,3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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