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400號
原 告 黃子銓 即 黃家榮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 律師
吳順龍 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昌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處原告部分更正為:「原告黃子銓即
黃家榮住花蓮縣○○市○○街○○號訴訟代理人黃佩成律師
吳順龍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