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吳美靜
被   告  許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37元【以請求返還土
地面積及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2.7676平方公尺×29
,100元/平方公尺=80,5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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