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陳益盛
簡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黃銘間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96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