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調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調字第378號
異 議 人
即 聲請人 吳俊賢
蕭秀慧
沈桀廷
沈曉薇
呂來 有
相 對 人 丁峰全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對民國108年10月28日
本院108年度桃司調字第378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聲請人固曾於民國107年11月
15日委託律師向相對人寄送終止契約之函文,因招領逾期退
回後,由聲請人向貴院聲請公示送達,並經貴院以107年度
桃司簡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異議人嗣於10
8年5月10日再度委託律師向相對人寄送終止契約之函文,
業經相對人蓋章收受,足見相對人確實居住在桃園市○○區
○○街○○○號,本件並無不能通知相對人到院遂行調解程序
之情事,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異議人所提出相對人
蓋章收受之郵件收件回執影本所示,相對人有居住在桃園市
○○區○○街○○○號,並經本院以電話詢問相對人確有居住
在前揭住址,是異議人上開所述非無理由,本院爰依法撤銷
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