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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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曾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二年及有期徒刑十月,並各別確定在案,而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三四號之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七十日,及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零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假釋期間尚有四年七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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