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動│有三││││臺│││臺│同│││產│期月││││中│6││中││││擔│徒│8│││地│自5│23│地││3││保│刑││││院│││院│上││││││││││││││├──┼──┼────┼──┼─────┼─┼───┼────┼─┼───┼────┤│竊│有三│7│台│8│臺│││同│同││││期年││中│3│中│上7│││││││徒六│至│地│偵1│高│3│4│││4││盜│刑月││檢│4│分│易8││上│上│││││9│署│2│院││││││└──┴──┴────┴──┴─────┴─┴───┴────┴─┴───┴────┘
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