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協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義興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煜兆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三百十五號十樓法定代理人 李英傑 住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原告陳述之事實,係被告於兩造解除房地租賃契約後,又繼續使用租賃物所生,依兩造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第九條、「房地租賃解除契約」第四條之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B書記官李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