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漢木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其清償借款事件,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房屋借款契約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