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度上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訴人乙○○
壬○○○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癸○○上訴人己○○
丑○○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上訴人庚○○
子○○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平安 律師
陳里己 律師 蔡淑媛 律師 歐陽志宏 律師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陳里己律師
蔡淑媛律師歐陽志宏律師被上訴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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