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楊嘉馹律師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然查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故未到,復經本院發佈通緝後始行緝獲,顯有逃亡之虞,又其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且其犯罪嫌疑重大,而經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前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