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林吉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寧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