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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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陳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第四○一戰術混合聯隊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之106年度桃
小字第986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上訴人尚未繳納上訴費
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
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翌日起算的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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