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龍 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潮簡字第456號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6,4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