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秩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8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黃秀明
       吳騏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11月15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597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秀明、吳騏維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秀明、吳騏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1月5日凌晨0時35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2段129巷口。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黃秀明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警詢錄音光碟乙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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