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文潭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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