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2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子翎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陸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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