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英吉律師
詹漢山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陳思成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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