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16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丁○○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
張人志 律師 林晉宏 律師 蔡銘書 律師巳○○甲○○被告戊○○
丙○○HwuT
LA,子○○Chen辛○○寅○○Chen癸○○Chen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壬○○Chen
庚○○丑○○Chen
CA卯○○Chen
LA,辰○○Chen以上被告均現在國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對被告等公示送達原告民國96年5月23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
96年6月26日下午2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理由
一、主文所列被告曾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