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44號上訴人 劉庭寓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3年11月1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