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87號反請求原告謝○憲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張○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000元,惟查本件關於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000元,反請求原告僅繳納新台幣000元,尚不足新台幣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