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84號聲請人 胡振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楊志雄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以楊志雄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楊志雄已於103年7月21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楊志雄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楊志雄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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