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98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臨73之1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月13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96年2月8日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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