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0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00000000000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因被告為越南籍國民,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同年5月15日下午2時25分開庭通知書之越南文譯文,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欠缺法令要件,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