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仲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仲訴字第9號上訴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仲訴字第9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