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1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3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日向簽發本票一紙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10月1日,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提示本票,相對人仍不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汪清文┌──────────────────────────────────────────────────────────────┐│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1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大庭││919│建│00│08│95│2/6││├──┼───┼────┼────┼────┼────────┼─┼──┼──┼──────┼─────────┼──────┤│002│彰化縣│溪湖鎮│大庭││920│建│00│00│11│2/6││└──┴───┴────┴────┴────┴────────┴─┴──┴──┴──────┴─────────┴──────┘┌─────────────────────────────────────────────────────────────┐│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1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彰化縣溪湖鎮崙│彰化縣溪湖鎮大│加強磚造2層樓│1層:70.22;2層:34.88││全部│││││子脚路頂庄巷32│庭段919地號│房│;騎樓地平面:16.28;│││││││之3號│││合計:1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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