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00號原告永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悅韜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 律師
黃沛頌 律師 林宇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私立福成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臺北市私立福喜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主張被告占用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地下層(如原證7)、頂樓(如原證13)及頂樓樓梯間(如原證14)之面積分別為何?
二、拆除系爭建物1樓門口及共同走廊上方如原證10所示之監視器之費用約為若干?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