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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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繼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補字第1號聲請人丁○○
甲○○丙○被繼承人乙○○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