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4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64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5年8月21日│5,000元│96年3月5日│96年3月5日│0000000││├───┼─────────┼─────────┼───────────┼────────────┼──────────┼───┤│002│95年8月21日│5,000元│96年4月5日│96年4月5日│0000000││├───┼─────────┼─────────┼───────────┼────────────┼──────────┼───┤│003│95年8月21日│5,000元│96年5月5日│96年5月5日│0000000││├───┼─────────┼─────────┼───────────┼────────────┼──────────┼───┤│004│95年8月21日│5,000元│96年6月5日│96年6月5日│0000000││├───┼─────────┼─────────┼───────────┼────────────┼──────────┼───┤│005│95年8月21日│5,000元│96年7月5日│96年7月5日│0000000││├───┼─────────┼─────────┼───────────┼────────────┼──────────┼───┤│006│95年8月21日│5,000元│96年8月5日│96年8月5日│0000000││├───┼─────────┼─────────┼───────────┼────────────┼──────────┼───┤│007│95年8月21日│5,000元│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0000000││├───┼─────────┼─────────┼───────────┼────────────┼──────────┼───┤│008│95年8月21日│5,000元│96年10月5日│96年10月5日│0000000││├───┼─────────┼─────────┼───────────┼────────────┼──────────┼───┤│009│95年8月21日│5,000元│96年11月5日│96年11月5日│0000000││├───┼─────────┼─────────┼───────────┼────────────┼──────────┼───┤│010│95年8月21日│5,000元│96年12月5日│96年12月5日│0000000││├───┼─────────┼─────────┼───────────┼────────────┼──────────┼───┤│011│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1月5日│97年1月5日│0000000││├───┼─────────┼─────────┼───────────┼────────────┼──────────┼───┤│012│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2月5日│97年2月5日│0000000││├───┼─────────┼─────────┼───────────┼────────────┼──────────┼───┤│013│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3月5日│97年3月5日│0000000││├───┼─────────┼─────────┼───────────┼────────────┼──────────┼───┤│014│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4月5日│97年4月5日│0000000││├───┼─────────┼─────────┼───────────┼────────────┼──────────┼───┤│015│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5月5日│97年5月5日│0000000││├───┼─────────┼─────────┼───────────┼────────────┼──────────┼───┤│016│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0000000││├───┼─────────┼─────────┼───────────┼────────────┼──────────┼───┤│017│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7月5日│97年7月5日│0000000││├───┼─────────┼─────────┼───────────┼────────────┼──────────┼───┤│018│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8月5日│97年8月5日│0000000││├───┼─────────┼─────────┼───────────┼────────────┼──────────┼───┤│019│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9月5日│97年9月5日│0000000││├───┼─────────┼─────────┼───────────┼────────────┼──────────┼───┤│020│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0000000││├───┼─────────┼─────────┼───────────┼────────────┼──────────┼───┤│021│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11月5日│97年11月5日│0000000││├───┼─────────┼─────────┼───────────┼────────────┼──────────┼───┤│022│95年8月21日│5,000元│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0000000││├───┼─────────┼─────────┼───────────┼────────────┼──────────┼───┤│023│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0000000││├───┼─────────┼─────────┼───────────┼────────────┼──────────┼───┤│024│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2月5日│98年2月5日│0000000││├───┼─────────┼─────────┼───────────┼────────────┼──────────┼───┤│025│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0000000││├───┼─────────┼─────────┼───────────┼────────────┼──────────┼───┤│026│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4月5日│98年4月5日│0000000││├───┼─────────┼─────────┼───────────┼────────────┼──────────┼───┤│027│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5月5日│98年5月5日│0000000││├───┼─────────┼─────────┼───────────┼────────────┼──────────┼───┤│028│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6月5日│98年6月5日│0000000││├───┼─────────┼─────────┼───────────┼────────────┼──────────┼───┤│029│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7月5日│98年7月5日│0000000││├───┼─────────┼─────────┼───────────┼────────────┼──────────┼───┤│030│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0000000││├───┼─────────┼─────────┼───────────┼────────────┼──────────┼───┤│031│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9月5日│98年9月5日│0000000││├───┼─────────┼─────────┼───────────┼────────────┼──────────┼───┤│032│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10月5日│98年10月5日│0000000││├───┼─────────┼─────────┼───────────┼────────────┼──────────┼───┤│033│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11月5日│98年11月5日│0000000││├───┼─────────┼─────────┼───────────┼────────────┼──────────┼───┤│034│95年8月21日│5,000元│98年12月5日│98年12月5日│0000000││├───┼─────────┼─────────┼───────────┼────────────┼──────────┼───┤│035│95年8月21日│5,000元│99年1月5日│99年1月5日│0000000││├───┼─────────┼─────────┼───────────┼────────────┼──────────┼───┤│036│95年8月21日│5,000元│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